隐私保护条款
宇博法律专利事务所、Universal Law and Patent Bureau(以下合称为”本事务所”)就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,在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(以下称为”个人信息保护法”)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,制定以下隐私保护条款,并努力使其得以妥善实施。
1. 个人信息的获取
本事务所在达成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,采用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。
2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就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提供、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以及律师和职员等的业务和工作管理,本事务所分别在达成以下目的所需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。
本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的提供
- ⑴ 处理案件及其相关联系;
- ⑵ 寄送本事务所及演讲和研究会等的通知、问候信等,提供其他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相关信息;
- ⑶ 应对各种咨询等;
- ⑷ 妥善、顺利实施本事务所的其他业务。
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
- ⑴ 因律师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
- ・接待对事务所的访问、事务联络、实施选拔程序及决定是否录用;
- ・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。
- ⑵ 因职员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
- ・职员录用相关的事务联络、实施选拔程序及决定是否录用;
- ・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。
3. 个人信息的目的之外的使用
本事务所仅就上述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息,除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另行通知或公布外,非经本人同意不用于其他目的。
4.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,非经本人同意本事务所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内容
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及其他各自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
使用目的
本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的提供
- ⑴ 处理案件及其相关联系;
- ⑵ 寄送本事务所及演讲和研究会等的通知、问候信等,提供其他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相关信息;
- ⑶ 应对各种咨询等;
- ⑷ 适当、妥善实施本事务所的其他业务。
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
- ⑴ 因律师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
- ・接待对事务所的访问、事务联络、实施选拔程序及决定是否录用;
- ・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。
- ⑵ 因职员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
- ・职员录用相关的事务联络、实施选拔程序及决定是否录用;
- ・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。
5.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
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、灭失或损坏,本事务所采取必要且妥善的措施管理个人信息。就各项信息的管理,本事务所除对员工进行适当督导外,在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时监督受托方妥善管理个人信息。
6. 个人信息的披露、订正、停止使用等要求
就本事务所保有的个人信息,本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请求披露、订正或追加或删除、停止使用或销毁、停止向第三者提供或告知使用目的的,本事务所确认请求人确系本人后,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。详情请联系以下咨询窗口。
7. 咨询窗口
对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的意见、疑问、披露请求、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疑问的咨询窗口为本事务所人事主管(电话:+81-3-3404-5768)。
本事务所在接到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时,适当、迅速的对应。(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:00-11:30及下午1:00-5:00)。
8. 本隐私保护条款的变更
本事务所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本隐私保护条款。